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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CAP-C11-22:2024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Charger for Electric Bicycles (English Version) |
Detail of CCAP-C11-22: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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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inese Nam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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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troduction of CCAP-C11-22:2024
0 引言
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,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CCAP)
依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》(CNCA-C11-22:2024)(以下简
称实施规则)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、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》
(CNCA-00C-003)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
用》(CNCA-00C-004)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》(CNCA-00C-005)、
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》(CNCA-00C-006)以及CCAP的有关规定
等要求制定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》(CCAP-C11-22:2024)(以
下简称实施细则),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,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。
实施规则基于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,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
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。
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、认证依据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,并根据国
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)发布的CCC目录界定、目录调整等公
告实施调整。
CCAP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,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、提升产品质量、服务认证企业
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,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。实施细则通过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
求,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,明确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。
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。
1 适用范围
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 GB 17761 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。
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、技术、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
整,应以市场监管总局(国家认监委)发布的公告为准。
2 认证依据标准
GB 42296-2022 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》及第1号修改单
原则上,认证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。当需使用标
准的其他版本时,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。
3 认证模式
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、有效管理、稳定生产为前提,以确保产品持
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,基于产品固有安全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
CCAP-C11-22: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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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。
3.1 基本认证模式
实施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:
型式试验 +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(初始工厂检查) + 获证后监督。
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、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、市场抽样检测
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。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:
(1) 通过市场/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;
(2) 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跟踪检查/飞行检查;
(3) 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;
(4) 增加检测/检查的覆盖面,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。
3.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
CCAP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、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》的
要求制定《生产企业分类原则》(见附件5),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,并结合分类管
理结果、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,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进行组合,
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,包括:
A类、B类: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、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、
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。
C类、D类生产企业: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(生产现场
抽样和/或市场抽样),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跟踪检查/飞行检查,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
次。
CCAP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,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,决定
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。
4 认证单元划分
原则上,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按照认证单元进行认证委托,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如
下:
(1)不同生产者、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
(2)适配不同蓄电池种类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
(3)Ⅰ类充电器和Ⅱ类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
(4)不同额定输出电压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
CCAP-C11-22: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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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额定输出电流>3A 与额定输出电流≤3A 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
(6)充电互认协同协议类型不同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
(7)不同安全结构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。
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“型号(或规格)”的产品。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
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。
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,对A类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适当放宽,符合以下条
件的同一生产者(制造商)或同一生产企业(场所)生产的产品可视为一个单元:
(1)适配不同蓄电池种类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
(2)Ⅰ类充电器和Ⅱ类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
(3)不同额定输出电压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
(4)不同安全结构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。
5 认证委托
CCAP接受列入实施规则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者(制造商)或者销售者、进口商(以
下统称认证委托人)生产、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。
5.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
认证委托人需通过CCAP认证客户平台(https://3c.cccap.org.cn)向CCAP提出认证
委托,并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。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
法律责任。委托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生产者(制造商)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
产,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。
CCAP依据相关要求对认证委托进行审核,审核合格予以受理的,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
发出受理通知,并与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。审核不合格不予受理的,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
发出不予受理通知,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:
(1)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;
(2)认证委托人、生产者(制造商)、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,经营范围未覆
盖认证产品;
(3)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;
(4)认证委托人未按附件1提供认证委托材料;
(5)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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