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标准规定了采用20°、60°和85°几何条件测定建筑饰面材料镜向光泽度方法的术语和定义、仪器与量具、试样、试验、结果计算、重复性和试验报告等。 a) 各种建筑饰面材料测定镜向光泽度均采用60°几何条件; b) 当采用60°测定材料的镜向光泽度大于70 光泽单位时,为提高其分辨程度,可采用20°几何条件; c) 当采用60°测定材料的镜向光泽度小于10 光泽单位时,为提高其分辨程度,可采用85°几何条件。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大理石、花岗石、水磨石、陶瓷砖、塑料地板和纤维增强塑料板材等建筑饰面材料的镜向光泽度。其他建筑饰面材料的镜向光泽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测定。
本标准规定了采用20°、60°和85°几何条件测定建筑饰面材料镜向光泽度方法的术语和定义、仪器与量具、试样、试验、结果计算、重复性和试验报告等。 a) 各种建筑饰面材料测定镜向光泽度均采用60°几何条件; b) 当采用60°测定材料的镜向光泽度大于70 光泽单位时,为提高其分辨程度,可采用20°几何条件; c) 当采用60°测定材料的镜向光泽度小于10 光泽单位时,为提高其分辨程度,可采用85°几何条件。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大理石、花岗石、水磨石、陶瓷砖、塑料地板和纤维增强塑料板材等建筑饰面材料的镜向光泽度。其他建筑饰面材料的镜向光泽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测定。